【案件回顾】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陈某与赵某原为情侣,分手后陈某通过以死相逼等手段迫使赵某签署100万元的《借款协议》,随后因赵某未还款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万宁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协议虽采用“借款”形式,但实质是以分手为条件的赠与承诺,双方既无真实借贷意图,也无资金交付记录,不符合《民法典》对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合意+实际交付”的要求。此外,陈某以自杀胁迫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协议无效。
【律师观点】
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有着充分的依据。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span> 在本案中,陈某与赵某签订的《借款协议》,虽然形式上是借贷关系,但本质上是以分手为条件的赠与合同。这种将感情结束异化为需要支付巨额 “分手费” 的交易,特别是在一方不情愿甚至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达成,显然与社会大众普遍的情感认知和道德观念相悖,损害了社会善良风俗,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法律行为。
其次,从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来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这意味着,认定存在民间借贷事实不仅要有借条、欠条、借据等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更要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而在本案中,当事双方虽然签订了《借款协议》,但赵某并未实际向陈某交付 100 万元借款,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和实际的借款交付,因此并不存在借贷事实,该借款协议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即使将该协议视为赠与合同,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span> 在本案中,赵某未实际支付款项,赠与行为尚未完成,且赠与条件违背公序良俗,赵某依法有权拒绝履行赠与承诺。
【写在最后】
在恋爱关系中,感情的维系应该建立在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的基础上,而不应被金钱所左右。当感情走向尽头时,双方应理性、平和地处理分手事宜,通过协商或合法途径解决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切不可采取极端手段。否则,不仅可能无法达到自己的目的,还可能让自己陷入法律困境。
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签署何种协议,都应该谨慎对待,明确协议的性质和自己的权利义务。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迫于压力,而签署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文件。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将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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